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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贴子主题:即墨区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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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2025/4/25 15:11:53
4月23日,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9期)。
2024年各级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4批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青岛市即墨区钰盛粉条加工点生产经营的风味粉丝
(一)基本情况
青岛市即墨区钰盛粉条加工点生产经营的风味粉丝(生产日期:2024年6月1日),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柠檬黄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置情况
2024年11月27日,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钰盛粉条加工点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粉条加工点于2024年6月1日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风味粉丝109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该粉条加工点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即墨区钰盛粉条加工点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即墨区钰盛粉条加工点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18元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5〕2号。
二、青岛晨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鲜烤鳕鱼片
(一)基本情况
青岛晨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鲜烤鳕鱼片(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0日和2024年04月26日),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置情况
2024年3月28日和2024年7月26日,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分别向青岛晨星食品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分别生产不合格鲜烤鳕鱼片(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0日)2.5kg、不合格鲜烤鳕鱼片(生产日期:2023年04月26日)3箱(2.5kg/箱),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按照规定进行召回。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2批次不合格产品并案调查处置。
青岛晨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青岛晨星食品有限公司给予没收违法所得50元并处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4〕629号。
三、青岛海富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蜜汁鳕鱼片
(一)基本情况
青岛海富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蜜汁鳕鱼片(生产日期分别为:2024年03月05日和2024年03月25日),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置情况
2024年6月18日和2024年7月5日,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分别向青岛海富兴食品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分别生产不合格蜜汁鳕鱼片(生产日期:2024年03月05日)20公斤、不合格烤鱼片(生产日期:2024年03月25日)1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按照规定进行召回。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2批次不合格产品并案调查处置。
青岛海富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青岛海富兴食品有限公司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80元并处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4〕677号。
四、即墨区农悦生活超市经营的鲜龙眼
(一)基本情况
即墨区农悦生活超市经营的鲜龙眼(购进日期:2024年10月5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置情况
2025年1月23日,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分别向即墨区农悦生活超市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超市共经营不合格鲜龙眼1箱(6公斤/箱),已全部销售完毕。该超市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即墨区农悦生活超市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即墨区农悦生活超市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4.80元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5〕101号。
五、即墨区俏小嫚餐饮店使用的直径11cm高4cm自消毒小碗
(一)基本信息
即墨区俏小嫚餐饮店使用的直径11cm高4cm自消毒小碗(使用日期:2024年10月8日),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4年11月6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产品。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俏小嫚餐饮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当处字〔2024〕15099号。
六、即墨区刘文祥大碗麻辣烫店使用的直径11cm高5cm自消毒小碗
(一)基本信息
即墨区刘文祥大碗麻辣烫店使用的直径11cm高5cm自消毒小碗(使用日期:2024年10月11日),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4年11月6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产品。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刘文祥大碗麻辣烫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当处字〔2024〕5213号。
七、即墨区一家德水饺店使用的直径12cm高6cm自消毒碗
(一)基本信息
即墨区一家德水饺店使用的直径12cm高6cm自消毒碗,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4年11月1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产品。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一家德水饺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当处字〔2024〕5130号。
八、即墨市华瑞农家院使用的直径11cm高4cm自消毒小碗
(一)基本信息
即墨市华瑞农家院使用的直径11cm高4cm自消毒小碗(使用日期:2024年10月8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4年11月5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餐饮具。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市华瑞农家院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当处字〔2024〕5185号。
九、即墨区崔师傅家常菜馆使用的集中消毒餐具
(一)基本信息
即墨区崔师傅家常菜馆使用的集中消毒餐具(生产日期:2024年10月3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4年11月6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崔师傅家常菜馆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餐饮具。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崔师傅家常菜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当处字〔2024〕13398号。
十、即墨区宏妮石锅鱼馆使用的集中消毒餐具
(一)基本信息
即墨区宏妮石锅鱼馆使用的集中消毒餐具(生产日期:2024年10月7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4年11月8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宏妮石锅鱼馆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餐饮具。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宏妮石锅鱼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当处字〔2024〕25050号。
十一、青岛康味源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孜然碎(调味品)
(一)基本信息
青岛康味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孜然碎,经抽样检验,多菌灵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4年7月5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青岛康味源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共生产48包孜然碎(调味品),规格:500g/包,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青岛康味源商贸有限公司生产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孜然碎(调味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青岛康味源商贸有限公司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64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4〕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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