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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贴子主题: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停运损失谁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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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2024/12/18 9:07:33
近年来,网约车已成为公众出行的主要交通方式之一。据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24年6月30日,青岛市共计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67036张,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126798张。2024年二季度全市接入平台车辆67036辆,有营运数据车辆61409辆。如果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受损无法营运,停运损失应该谁来赔?即墨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记者了解到,网约车辆属于营运性质,其停运损失虽是间接损失,但只要是合理合法的,同样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网约车发生无责交通事故
车主获赔停运损失2400元
崔某驾驶其车辆从事网约车工作,并办理了营运所需的相关资质。2023年11月,孙某驾驶小型汽车,与崔某驾驶的网约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崔某无责任。本次事故导致崔某的车辆需维修8天。孙某为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双方对停运损失的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崔某将孙某和孙某的保险公司诉至即墨法院,要求赔偿其停运损失2400元。孙某对停运损失不认可,认为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提交了孙某签字确认的投保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和保险条款,认为停运损失应当由侵权人孙某赔偿。
即墨法院审理后认为,崔某驾驶其车辆从事网约车工作,并办理了网络营运所需的相关资质,有权主张因事故导致的合理停运损失。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及条款约定,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商业险的免责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停业、停驶等造成的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已经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投保人知悉免责条款并签字盖章确认。崔某的停运损失应由孙某赔偿。根据网约车收入情况,最终法院酌定支持孙某赔偿崔某停运损失2400元。该判决已生效。
网约车车主索赔停运损失
全责车主及相关保险公司被起诉
记者调查发现,该情况并不是个例。此前,城阳区的丁先生开车与网约车发生碰撞,丁先生负全部责任。网约车车主跟丁先生讨要停运损失,买了全险的丁先生本以为该费用由保险公司来赔付。而保险公司理赔员告诉丁先生,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李某驾驶小型客车在青岛市市南区太湖路与王某驾驶的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车辆受损。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由于王某网约车维修10天,产生了停运损失。王某多次要求李某赔偿未果,遂将李某及相关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停运损失费。
2023年6月,李女士驾驶的小轿车与网约车主李先生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女士全责。李先生驾驶的网约车因事故导致车辆受损停运需要维修,李先生要求李女士赔付停运损失及取送修车辆产生的交通费,但李女士并不认可这笔赔偿。2024年8月,李先生将李女士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的小轿车系经批准的合法营运车辆,其因事故导致车辆停运而产生的损失,属于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合理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根据网约车收入情况,法院酌定赔付营运损失共计2700元。对于原告李先生主张的交通费,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网约车辆属于营运性质
停运损失得到法律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记者就此采访了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张宝清律师。张宝清律师介绍,网约车司机属于新兴就业群体,车辆是网约车司机经营的工具,属于营运性质,其停运损失系间接损失,该损失在合理合法范围内,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至于商业险是否赔付营运损失应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如保险公司就停运损失的条款对投保人作出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该停运损失则应由实际侵权人负责赔偿。如事故双方就营运损失赔偿达成一致,则按照双方的协议处理,双方因此而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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