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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4444     * 贴子主题:严防“退费难”“卷钱跑路”!山东出台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

帅哥:青青河边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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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2021/11/6 16:25:38
日前,山东省教育厅等8部门印发了《山东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监管办法》的相关解读及具体内容,随小编一起了解~

[b]《山东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b]
[size=4][color=#1c5b99][b][size=4]政策解读[/color][/size][/b][/size][size=4]Q:[/size]  一、《监管办法》出台的背景和过程是怎样的?
A:今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对“双减”工作作出全面部署;10月26日,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通过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等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监管和风险管控,严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按照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等政策要求,我厅联合省公安厅等8部门迅速开展了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的研究起草工作。一是广泛开展调研。深入开展专题研究和实地调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吸收前期省内试点经验,借鉴外省做法。二是多方征求意见。通过书面和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市县、相关部门、银行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建议。三是认真研究完善。文件起草过程中,对各方意见建议逐一研究分析,不断修改完善文本,形成《监管办法》。

Q:
二、《监管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A:《监管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管范围、监管要求、风险防控、监管部门职责等。

Q: 三、预收费监管的范围是什么?是否覆盖所有的校外培训机构?

A:预收费监管面向在我省范围内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对象涵盖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培训方式涵盖线上和线下,培训内容涵盖学科类和非学科类。以上所有校外培训机构的所有预收费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包括本办法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

Q: 四、预收费监管有哪些要求?

A:对预收费资金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从资金流入、资金沉淀、资金划拨等各环节都要进行全过程监管。《监管办法》从合同规范、收费规范、退费规范、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监管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构筑制度性的“安全阀”。 (一)合同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应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二)收费规范。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规定时长的费用。
(三)退费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学员,并全额退还剩余费用。学员申请退费的,校外培训机构应按培训合同的退费约定立即启动退费程序,及时完成退费。
(四)银行托管。校外培训机构按要求在托管银行开设唯一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并与托管银行签订专用账户管理协议。校外培训预收费,包括以现金等形式收取的和本办法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须全部进入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托管银行将校外培训机构专用账户中的资金拨付至结算账户,必须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实行“消拨同步”。
(五)风险保证金监管。对暂不能实行“消拨同步”的,设立过渡期,采用风险保证金监管模式。风险保证金额度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实行动态调整,最低额度不得低于校外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金额。过渡期内对专用账户实施大额资金异动监管。过渡期结束后,当日至迟次日释放风险保证金。

Q: 五、在收费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A:一是规范收费时限(课时限制)。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二是规范提前收费时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按课时收费的,续费不得早于本门科目剩余20课时。防止机构过早收费或诱导学员“囤课”。
三是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网站等显着位置进行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培训机构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四是限制培训贷。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五是培训费用须进入专用账户。校外培训预收费须全部进入专用账户,不得使用培训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以现金等形式收取的应于当日至迟次日全部归集至专用账户。
六是必须开具消费凭证。校外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员索要发票。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Q: 六、在退费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A:一是校外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学员,并全额退还剩余费用。 二是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在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
三是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在1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
四是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

Q: 七、校外培训机构如何选择托管银行?

A:一是地域范围。只能在培训机构住所地所在县(市、区)范围内选择。 二是自主性。培训机构可自主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银行。
三是银行应满足相关条件。托管银行需要达到《监管办法》规定的预收费资金托管要求,能够严格履行托管协议,具备同时为教育行政部门、校外培训机构、学员等提供即时信息交互的技术条件。
四是符合条件的银行范围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监管办法》的要求确定。

Q: 八、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只能开立一个吗?

A:校外培训机构只能选择一家银行开立唯一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

Q: 九、在银行托管资金是否需要缴纳费用?

A:托管银行不得因提供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培训机构、学员任何费用,也不得侵占、挪用预收费资金。

Q: 十、实行预收费银行托管如何有助于保障学员和家长利益不受损害?

A:校外培训一般采用先付费后服务的消费模式,一旦发生培训机构关停倒闭,学员和家长预交的培训费极有可能无法退回,自身利益将严重受损。预收费银行托管重在改变由培训机构单方控制预收费资金的状况,改变学员和家长在培训服务中的弱势地位;通过将预收费交由第三方即银行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培训服务提供进度向培训机构拨付资金,督促培训机构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有效保障学员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校外培训机构是在符合条件的银行开设唯一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并自专用账户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与托管银行签订专用账户管理协议,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预收费须全部进入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培训机构一旦发生非正常停业,学员未消课的学费可从银行如数退还,最大限度保障了学员和家长的利益。

Q: 十一、什么是“消拨同步”?什么是“一课一消”?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A: “消拨同步”就是课程消费与资金拨付同步。培训机构预收费进入专用账户后,即进入银行托管状态,培训机构无法支配专用账户中的资金。只有当专用账户管理协议约定的几节课程或某个时间段的课程授课完成后,托管银行才能将已完成课程对应的费用拨付至校外培训机构结算账户,培训机构可自由支配。专用账户中的资金拨付须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校外培训机构授课完成并经学员确认同意,向托管银行提供相关证明后,托管银行应于当日至迟次日将相应资金拨付至校外培训机构结算账户,学员超过15个工作日未确认的,托管银行视为确认同意,于第16个工作日拨付资金。

“一课一消”就是完成一次课程的授课,实时拨付一次资金。这是“消拨同步”的最优管理方式,能够真正实现对培训机构预收费的硬核监管,完全保障学员和家长的资金安全。所以,鼓励各地和各托管银行利用信息技术实施“一课一消”管理模式。

Q: 十二、如何实现“消拨同步”?

A:实行“消拨同步”对托管银行的管理服务水平和信息化建设要求比较高,托管银行要根据“消拨同步”的业务流程开发或完善现有的银行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完成培训机构课程进度、学员确认已授课、银行拨付资金等一系列流程,实现教育行政部门、校外培训机构、学员即时信息交互的功能。

Q: 十三、为什么要设立过渡期?

A: 托管银行开发或完善现有的银行信息系统来实现“消拨同步”,需要一个过程,在这期间,经教育主管部门评估,对暂不能实行“消拨同步”的,设立过渡期,采用风险保证金监管模式。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设立过渡期是为了给暂时不具备“消拨同步”条件的,留出准备时间,同时要给予校外培训机构以必要的约束,从而最大限度保障学员和家长的资金安全。

Q: 十四、风险保证金的额度怎样确定?

A:风险保证金额度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实行动态调整,并提供给托管银行,但底线标准是不得低于校外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金额,总金额可按上年度培训机构收取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费用的平均值测算。

Q: 十五、风险保证金模式如何实现监管?

A: 风险保证金作为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培训机构不得使用,且不得进行融资担保。在风险保证金模式下,培训机构可以支配存入专用账户的预收费资金,为防范校外培训机构“卷钱跑路”,此时要对专用账户实施大额资金异动监管。当托管银行监测到专用账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向教育主管部门发出风险预警通报,确保早发现、早处置,防患于未然:
(一)专用账户最低余额低于核定的风险保证金额度;(二)单笔提取资金超过5万元或当日累计提取资金超过20万元(各地可结合实际调整额度);(三)银行认为有必要向教育主管部门进行风险预警的其他情形。教育主管部门接到预警通报后,应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开展专项调查和风险评估,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报案后,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查处。“消拨同步”的条件达到,即过渡期结束后,托管银行应于当日至迟次日将专用账户中的风险保证金拨付至校外培训机构结算账户,专用账户中的预收费即进入托管状态,按“消拨同步”模式进行资金托管。

Q: 十六、对校外培训机构接受预收费监管有何强制措施?

A:一是校外培训机构在办理“营转非”等审批登记时,应提供接受预收费监管承诺书,否则不予登记。 二是对拒绝接受预收费监管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处理。

Q: 十七、预收费监管过程中,如何保护学员个人信息?

A: 在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过程中,托管银行应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Q: 十八、如何保障预收费监管政策的实施效果?

A: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管住“钱”是从根本上确保群众利益不受损失。各地要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结合实际制定预收费监管具体实施细则,将预收费监管列入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年审年检和教育督导范围。 二是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教育行政、金融管理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研判风险情况,发布风险预警。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主动报送从托管银行获取的有关专用账户、大额资金变动、交易流水等信息。
三是强化协同监管。各地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的作用,明确教育、地方金融监管、人民银行、银保监、税务、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职责,形成监管合力,不断织牢织密监管体系。

山东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我省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有效防范校外培训机构“退费难”“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审批登记的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包括线上和线下)。预收费是指校外培训机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
第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实行属地监管原则。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包括本办法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
第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应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信息应在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网站等显着位置进行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
第六条 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规定时长的费用。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超过3个月,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按课时收费的,不得超过60课时,续费的不得早于剩余 20 课时。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员索票。发票内容应按 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第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学员,并全额退还剩余费用。学员申请退费的,校外培训机构应按培训合同的退费约定立即启动退费程序,及时完成退费。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在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应在1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
第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在驻地县(市、区)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开设唯一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自专用账户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托管预收费资金的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需要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收费资金托管要求,能够严格履行托管协议,具备同时为教育行政部门、校外培训机构、学员等提供即时信息交互的技术条件,范围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确定。托管银行不得侵占、挪用预收费资金,不得因提供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培训机构、学员费用。
第十条 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校外培训机构应与托管银行签定专用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授权托管银行对监管账户进行资金监测、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供资金监管信息。
第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校外培训预收费须全部进入专用账户,以现金等形式收取的应于当日至迟次日全部归集至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  “应托管、尽托管”。对于本办法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应于本办法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全部划转至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专用账户中的资金拨付须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实行“消拨同步”。校外培训机构授课完成并经学员确认同意,向托管银行提供相关证明后,托管银行应于当日至迟次日将相应资金拨付至校外培训机构结算账户,学员超过15个工作日未确认的,托管银行视为确认同意,于第16个工作日拨付资金。鼓励利用信息技术实施“一课一消”模式。
第十三条 经教育主管部门评估,对暂不能实行“消拨同步” 的,设立过渡期,采用风险保证金监管模式。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风险保证金额度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实行动态调整,并提供给托管银行,最低额度不得低于校外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金额,总金额可按上年度培训机构收取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费用的平均值测算。过渡期结束后,当日至迟次日释放风险保证金。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用风险保证金进行融资担保。
第十四条 过渡期内对校外培训机构专用账户实施大额资金异动监管。当专用账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银行应立即向教育主管部门发出风险预警通报:(一)专用账户最低余额低于核定的风险保证金额度;(二)单笔提取资金超过5万元或当日累计提取资金超过20万元(各地可结合实际调整额度);(三)银行认为有必要向教育主管部门进行风险预警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教育主管部门接到预警通报后,应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开展专项调查和风险评估,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报案后,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在办理“营转非”等审批登记时,应提供接受预收费监管承诺书。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主动报送从托管银行获取的有关专用账户、大额资金变动、交易流水等信息。对拒绝接受预收费监管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在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过程中,托管银行应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八条 各地应结合实际完善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平台,将预收费监管列入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年审年检和教育督导范围,确保培训服务交易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第十九条 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的作用,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运营和预收费日常监管,强化风险排查和源头化解;地方金融监管、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银行等机构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做好预收费托管、风险保证金托管、培训领域贷款业务合规管理工作,相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办理;税务部门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纳税情况进行监管,对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反价格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涉校外培训机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发文机关负责解释。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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